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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國家級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各單位,部業務主管(掛靠)社會團體、基金會,部機關各司局: 

   根據《衛生部關于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衛國際發〔2007〕277號),我部制定了《國家級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國家級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衛生部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根據《衛生部關于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述的國家級衛生國際合作項目是指《辦法》中的甲類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具體包括:衛生部直接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國際非政府組織、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科研院校等合作的,或其他部委簽署并委托衛生部執行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外方”概念與《辦法》中定義相同。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項目的立項及協議簽署,宏觀指導并監督項目執行,推廣成功經驗。衛生部國際合作司按照外事工作歸口管理的原則,協調外方商談并簽署項目協議,綜合協調,宏觀管理,根據協議確定項目管理機制;衛生部規劃財務司負責規范和指導項目執行單位項目資金的管理,審核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監督和審計項目資金的使用;衛生部其他司局按照業務領域,對項目的設計、實施、監督、總結進行政策和技術指導,并推廣相關經驗。

第二章 項目立項和簽署

第五條 項目立項由衛生部國際合作司牽頭,并會同衛生部有關司局和單位、相關部委與外方就項目的規模、領域、期限等具體內容進行協商。立項前,要與外方共同對項目進行認真設計和充分論證,確保項目符合國家衛生發展規劃、目標和政策,有助于推動我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項目立項后,衛生部國際合作司會同有關司局根據雙方合作意向、有關單位的執行能力和以往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申請。

第七條 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的項目合作協議、合作諒解備忘錄或行動計劃等,可以衛生部名義簽署;與其他外方機構合作的甲類項目,經衛生部部領導委托,可由衛生部國際合作司代為簽署。衛生部其他司局不得與外方簽署項目合作協議。

第八條 項目協議應明確項目目的、意義、實施范圍、投入資金、時間期限、決策和管理或協調機制、項目目標、項目執行單位及各方職責和義務等內容。

第九條 項目結束后,如雙方有意繼續開展項目,需根據本管理細則的規定簽署新的協議。

第三章 項目執行

第十條 項目執行中,應建立由協議雙方(中外方)以及各相關部門、機構或個人參與的國家級協調管理機制,負責決定項目執行中的重大事宜,確定項目申請程序和執行單位,協調項目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聘用項目主管人員,審定項目規劃、年度計劃和預算。

第十一條 國家級協調管理機制實行雙主席制,由中外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衛生部各司局不作為項目執行單位。部機關公務員不擔任項目主任或經理。

第十三條 由多個單位執行的項目應確定牽頭執行單位,協調項目的日常運作和管理。牽頭執行單位應與項目協議雙方簽訂項目執行協議,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十四條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和預算報送衛生部國際合作司審核備案。年度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當年計劃開展的活動、實施地區、經費預算和執行單位等內容。

第十五條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衛生部國際合作司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執行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向衛生部國際合作司和外方提交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和相關成果總結。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單位應完善項目管理程序,制定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嚴格按照項目協議及工作計劃實施項目并配合中外方的審計工作。

第十八條 如調整項目目標、執行單位、執行期限、資金分配等需更改項目協議內容的重要事宜,項目執行單位應報衛生部審批,由衛生部與外方協商決定。

第十九條 外方管理人員或專家(含外方駐華辦事機構的中、外籍工作人員)赴項目點的考察或督導等,要列入項目計劃中。如在計劃外安排的考察或督導活動,原則上要提前1個月通過項目執行單位向衛生部國際合作司報批。

第二十條 根據項目協議和實際需要,衛生部國際合作司會同相關司局和單位、有關部委和外方對項目進行聯合督導,及時發現并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項目執行單位應積極配合國內外督導人員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項目相關資料。

第四章 項目資金使用、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項目資金管理按照衛生部《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執行。項目執行單位應按照項目協議及財務管理細則使用和管理項目資金。

第二十三條項目執行單位應根據項目協議設專賬管理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嚴格履行財務支付手續,嚴禁擠占和挪用項目經費。

第二十四條根據項目協議,項目執行單位應隨時接受外方和中方審計部門對項目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衛生部的審計部門可根據需要對項目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可根據需要對項目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衛生部與港澳臺地區的合作項目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衛生部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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