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農衛發[2007]3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工作,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質量,為政府制定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供科學依據,現將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備案的《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計調查制度》及相關材料印發給你們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計調查制度》(以下簡稱《調查制度》)包括7個調查表,屬于《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的第五部分,表號為衛統50表至衛統54表(見附件1),制表機關為衛生部,批準機關為國家統計局,批準文號為國統制[2007]121號,有效期2年,主辦單位為我部農村衛生管理司。《調查制度》自2008年起正式執行,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信息報表(2006年修訂試行)》(衛辦農衛發[2006]68號)從2008年起停止使用。
二、隨文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信息縣級調查表》(以下簡稱《縣級調查表》,見附件2)由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匯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3)根據業務管理的需要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的相關單位填寫。《縣級調查表》和《基本信息登記表》均為選填表,供各地參照使用。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地方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計調查制度,并報同級統計部門批準、備案。
四、各省級信息報送單位應按照《調查制度》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認真組織學習并按要求填報,不斷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及時完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計調查任務,并將執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1.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計調查制度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信息縣級調查表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信息登記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衛生部辦公廳 2007年12月29日印發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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