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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代中國的社會轉型,在最本質的意義上表現為經濟范疇的制度變遷。然而,制度的調整帶來了利益結構的變化,在利益關系變動中產生的矛盾和沖突,構成了體制轉型中的社會和諧問題。現存的利益不均衡正在受到政府與社會的普遍關注。因為,協調利益關系與緩解社會矛盾,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有效供給利益均衡制度,已經成為造就現代社會和諧環境的重要條件。

  創設利益均衡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

  經濟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使得人們越發清楚地認識到,現存社會不僅是一個倫理共同體,同時更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因為,利益結構在理論上被看作是社會結構的物質基礎,并且是決定該社會和諧程度的重要因素。事實上,經濟社會出現以來,它始終呈現出多元利益沖突與整合的復雜情境,而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人們完全不可能在爭取社會和諧的過程中,通過回避“矛盾”和壓制“沖突”來謀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的道路。相反,“矛盾”和“沖突”不僅會形成一種不受舊的制度機制所約束的新環境,而且它還將通過促進新的制度與機制的加速生成,使社會進一步增加彈性和協調性,進而在各種利益分化的相互協調中,為大幅度提高社會和諧程度而提供體制性資源。

  當然,利益矛盾和沖突在不同的社會形態,甚至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上都具有各自的特點及其表現形式。在現代和諧社會中,以往被人們普遍認為的以經濟地位為基礎的階級差別和對立已經發生了重要的變化,因而利益的沖突與整合也展現出了一種全新的方式,亦即利益矛盾和沖突的結果不一定產生“每一次斗爭的結局都使整個社會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爭的各個階級同歸于盡”的狀況,與之相反,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市場競爭中都力求獲得雙贏的效果。于是,在分歧中求協調、在差異中求一致、在對立中求妥協、在沖突中求共存,已經成為現代和諧社會中重要的利益價值觀,進而也使與之相對應的經濟制度呈現出了兩個方面的實際期望:一是建立抑制利益獨占性的均衡機制;二是確立自律自立和寬容共存的理性訴求。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和諧社會決不是沒有利益沖突的社會,相反,它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關系趨于均衡的社會。事實表明,社會內部存在的利益差異和矛盾,在本質上是“沖突——整合”的必備條件,它在一個方面反映了制度機制轉化和創新的強烈訴求。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利益關系越復雜,沖突與整合的問題就越顯要,制度機制轉化與創新的需求就越迫切。而更具有現實意義的是,現代社會中的利益價值觀由“傳統”向“現代”轉型,必將使創設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利益制度與機制,成為調整利益結構進而構建現代和諧社會的本質性要求。

  權利資源的平等分配是實現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

  一種觀點認為,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社會權利的失衡。在我國社會轉型中,由于權力市場化的特點較為明顯,所以,社會精英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地方政權層面上代際替換”的特征,而中下層社會成員實現其身份與地位的提升卻始終十分艱難,進而,利益調整以及由此帶來的階層分化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更為值得注意的是,在社會強勢群體各個部分之間,不僅形成了穩定和牢固的利益結盟關系,而且還積聚了相當的社會能量,他們對地方政權的利益決策及其相關的制度供給產生著不可低估的影響。此種分析表明,造成貧富差距懸殊的根本性原因,是社會中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在表達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異與失衡,其實質也就是社會權利資源分配的不平等。

  事實上,利益在分化基礎上而形成的多元結構,已經在學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諧社會中制度架構的重要內容,而多元結構的穩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均衡性,這種均衡性的實現,關鍵在于實現權利資源的平等分配,進而使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一樣,能夠在國家政治架構中擁有表達自己利益的真實代表。如果回避甚至否認利益結構多元化及其均衡性,那么,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獨占性機制理所當然地存在下去;另一方面也會使社會弱勢群體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從體制外尋找獲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謀求生路的途徑。這種局面的形成,不僅會使社會的和諧程度得到大幅度地下降,甚至還有可能造成社會的混亂和動蕩。

  從以上分析同樣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現代政府對利益關系的整合過程,實際上是在不同利益群體之間進行的利益博弈,亦即通過相互交換或討價還價而實現利益均衡與妥協的過程,社會中的利益均衡制度正是在這樣的過程中而形成的。因為,一項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緣于一個利益群體的孤立行動。盡管每個利益群體都會始終基于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但是這種選擇會受到其他利益群體的抗衡,而在不同利益群體相互抗衡中形成的這種機制性的制約條件,必將構成任何一個利益群體都不能任意選擇利益制度的約束前提。所以,強勢群體在追求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過程中,只有在獲得其他利益群體同意,并使其得到相應“受惠”的基礎上,才能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各個利益群體的法定認可,實質上將成為權利資源平等分配,以至實現利益均衡的“路徑依賴”。

  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認為,社會轉型期中形成的利益制度應該是各個群體利益博弈的均衡結果,也是各個利益群體最優戰略選擇的集合。利益均衡的實現將在兩個維度上獲得實質性效果:一是社會各個群體都會以某種形式對當前階段新的利益制度予以確認和維護,以此形成社會和諧的基礎性力量;二是國家權力不僅受到各個利益群體的有效制約,而且政府也從和諧的社會環境中獲得了更大的執政合法性。于是,不僅僅是各個利益群體都不會輕易地去破壞這種均衡,而且政府也更加愿意擔當創新制度的供給者。這種博弈和制衡不但在客觀上形成了利益均衡的重要機制,而且將成為社會和諧與體制維持的重要條件。

  社會的公共選擇是實現利益均衡與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

  在社會轉型的長期過程中,體制轉變始終是一個充滿利益矛盾與利益沖突的過程。實踐表明,將利益置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地位,是每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國家都必然經歷的步驟,因此在這個過程中,不同的利益群體都會基于自身利益來考慮問題和制定策略,因為他們對改革所持的態度都出于一個理由,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此種分析表明,制度的變遷不應該單純取決于領導集團的偏好,而必須成為社會各種利益群體公共選擇的結果,因為只有經過公眾選擇的制度,才有利于對社會不公平的分配進行有效調整,進而使不同群體之間的激勵得到公平的反映。從社會公共選擇的機理層面進行分析,一方面,利益矛盾和沖突決定了現實政府的利益政策及其相關制度;另一方面,制度的形成是各個利益群體相互關系不斷發展、調整、和諧的“博弈”過程,而絕非政府的“事前戰略定位”。

  世界各國改革的大量事實表明,政府在“事前”推行強制性制度變遷,決不會允許作出創新性的實驗安排,于是舊體制向新體制的過渡要么是搖擺不定的,要么以十分激進的方式進行演變,總之不可能形成有利于社會和諧的新的制度安排。應當看到,盡管所有利益群體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但他們并不始終是消極的,特別是在體制轉型的創新中,如果不允許他們進行利益博弈和公共選擇,那么利益獨占性機制就不可能受到沖擊;更為重要的是,沒有各個利益群體在創新的實驗中獲得新增收益,那么新的基礎規則和制度就不可能有效地建立起來。所以,國家的強制功能并不在于制度的形成階段,而在于基礎性制度結構形成之后的執行與控制。當然,在進入利益均衡的實現階段中仍保持制度的自發演進,又勢必會使趨于合理的利益制度回到非均衡狀態,甚至可能出現利益獨占群體。

  利益群體一旦具有獨占性傾向,不僅會竭力扼殺社會其他利益群體的創新愿望,而且將蠶食和瓜分現有社會的存量資產,進而破壞社會的利益均衡與和諧環境。因此,政府在實施利益均衡制度的控制過程中,一個非常關鍵的措施是減少“自由裁量權”,對自己管制的范圍和方式作出調整,當然這種“調整”也必須經過社會的公共選擇,目的是不為某一群體獨占利益而制定相應措施。從利益均衡與社會和諧的視角進行考量,政府的管制必須著眼于社會群體的創造力和選擇性,這樣才能真正使和諧社會中的管理與控制,受到政府部門必須對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這種理念的有效約束。

  當前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有一些基礎性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地執行,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沒有擔當起制度供給者和監督者的角色,而是扮演了直接參與者和操作者的角色。地方政府僭越市場職能,不僅不能為各個利益群體提供加大增量資產的基礎性制度,相反,在與民爭利,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影響社會和諧的利益失衡。由于政府官員同樣具有“經濟人”的理性特征,因此他們始終存有一種“天然”的傾向去擴大政府權力范圍和政府規模。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改革憲法制度來約束其權力以及政府的無效率擴張。中國目前的經濟問題主要是制度性的,故在制度創新中實施社會的公共選擇,并不斷形成新的利益均衡,這不僅能激勵所有利益群體的創新行為,進一步實現社會經濟的有效增量產出,而且將更大幅度地提高社會的和諧程度。

  (作者單位:吉林省委黨校) 

文章錄入:zgkjcx    責任編輯:zgkj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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