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用藥,規范社區診療行為,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藥參考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和中醫藥管理局可根據本地區疾病譜和用藥習慣以及藥品供應情況等因素,對《目錄》的藥物品種進行調整并公布。
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參考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公布的用藥目錄編制本單位處方集。西藥除個別特殊情況外,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一般只準選一個企業生產的藥品制劑品種,并且以國產或仿制藥品為主。中成藥主要是口服劑型,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般只準選擇一家企業生產的一個口服劑型(包括片劑、膠囊劑、丸劑、顆粒劑或口服液)品種。兒科用藥可在目錄范圍內選擇適宜的劑型和劑量規格。
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和《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開具、管理和使用藥品,應首選口服制劑進行治療、盡量減少肌肉注射或靜脈注射。
四、各地應采取措施保證社區用藥的供應,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目錄》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衛生部醫政司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衛生服務中心基本用藥目錄(西藥).xls
衛生服務中心基本用藥目錄(中藥).xls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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