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本文從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比較中,分析兩者的聯系與區別:兩者是審判結果的形式與內容兩個方面的關系,審判的法律效果是審判活動和審判結果的形式方面,它要求審判活動、審判結果的形式與程序符合法律的本質要求和內涵特征;而審判的社會效果則是審判活動和審判結果的內容,它要求我們的審判活動和審判結果符合法的價值,使之得到社會的承認。進而分析兩者不協調甚至有時沖突的現象,分別從立法層面、法院司法層面、社會和公眾理解認識層面指出其原因,在破析兩者對立原因后尋找兩者統一的途徑。作者從四個方面論述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途徑:首先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法官政治素質,認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當前指導法官審判的政治方向;其次,要準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具有正確適用法律、促進和諧司法的能力;再次,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司法行為,從法官言行中體現法官促進和諧審判的理念;最后,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法院的信任,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被社會認可是重要的衡量標準,現實的對司法的不理解是司法權威缺失的重要原因。筆者認為,通過提高法官的素質和能力,以和諧審判理念開展審判工作,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院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任務。全文約6200字。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互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社會。其中,作為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實守信、良好社會秩序、良好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產權都是建立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都與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關。在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肩負著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歷史使命,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要完成新的使命,必須與時俱進,和諧審判,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講政治的集中體現,是衡量辦案質量好壞的重要標準。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民法院責任重大,大有作為。
一、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比較
審判的法律效果,是指通過運用法律或者審判活動,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從而發揮依法審判的作用和效果。它偏向于法律的證明,拘泥于法律條文,更側重于形式邏輯的推理方法。審判的社會效果,是指通過法律適用或者審判活動,使法的本質特征得以體現,實現法的基本價值和效果,從而使審判結果得到社會的公認。它偏向于法的價值的實現,重視司法目的的實現,更側重于辨證邏輯的推理方法。就二者的關系看,它們是審判結果的形式與內容兩個方面的關系:審判的法律效果是審判活動和審判結果的形式方面,它要求審判活動、審判結果的形式與程序符合法律的本質要求和內涵特征;而審判的社會效果則是審判活動和審判結果的內容,它要求我們的審判活動和審判結果符合法的價值,使之得到社會的承認。
司法活動必然產生具體的結果——法律效果,這個結果又在社會公眾中引起一定的反應,如果這種反應是人們基于共同的法治理念,從現實生活的實際出發對司法活動及其結果進行的肯定性評價,就屬于司法的社會效果。可見社會效果之于法律效果是主觀對客觀的反映,具有主觀對客觀進行檢驗、測評的性質。同時,任何案件都會產生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關鍵是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法哲學的觀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首先是對立的兩個方面,通過二者的相互斗爭和轉化達到統一,進而促進法律的完善,促進法治的健全,推動社會的有序發展。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致使法律規范的滯后性,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立的根本原因;法律措施適用的機械性,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立的技術因素;法律措施適用的隨意性,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立的主觀因素;某些黨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地方本位利益驅動對法律適用的非法干預,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立的外部因素;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差異性,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立的客觀因素。所以,某個審判活動和審判結果是否體現了審判的價值與要求,主要是看二者是否是統一的。因此,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人民法院講政治的集中體現,是由社會主義法律的性質決定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兩者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法官對一個案件的裁判對當事人是有形的,對社會公眾則多是無形的,而一個正確的裁判既應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也應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如果司法確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其社會效果就不會有太大的差異,如果司法的法律效果不好,則不可能期望有好的社會效果。
二、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對立與統一
由于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從表面上看各有側重和不同,在審判實踐中,有時會出現這種現象:有時,雖然查清了案件的全部事實,在實體和程序上也嚴格適用了有關法律規定,從形式上看確實做到了司法公正,但在裁判文書生效后,社會效果卻不怎么理想。還有,法院辦案越來越規范,法院的社會公信力卻得不到提升,司法改革的目的沒能很好的體現,涉訟信訪在全國較普遍,有的當事人信訪不信法,認為法院“不怕上訴怕上訪”,而頻頻到上級機關上訪、到法院纏訪,甚至拍賣法律文書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出現的這些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時不相適應甚至沖突的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從立法上看,立法常常滯后于社會的發展,對立法精神缺乏正確的理解。社會主義時期的基本矛盾仍然是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的矛盾。隨著我國生產快速發展,上層建筑的調整與發展通常落后于經濟基礎的變化與發展,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雖然具有保障、促進生產力和經濟基礎發展的功能,但是法律落后于經濟發展的狀況是經常出現的,我們在辦案中,如果不去認真考察已經變化了的社會政治經濟關系,而仍然適用已經滯后了的法律條文“對號入座”,那就必然導致辦案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沖突。欣喜的是各級人民法院正在不斷探索,努力使裁判依據接近社會發展的需求,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標準,在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之后,采取了“同命同價”的規定。
其次,從法院辦案看,法官思維方式有待改進。我們不僅要有法律思維,還要有政治思維、經濟思維等意識,不僅要政治問題法律化,還要法律問題政治化,建立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在運用法律思維時,不僅要適用歸納法、演繹法、類比法等邏輯思維方式,還要有辯證思維方式。在審判實踐中要防止與克服兩種傾向:一種傾向是孤立辦案,就案辦案,這樣的案子雖然在適用法律上是成功的,但往往在執行時遇到困難,陷于“孤掌難鳴”的被動局面。如果單純就案辦案,只要沒有枉法裁判或者業務能力過低,一般不會出現違法現象,但不能滿足于“法院辦案沒有錯”這一簡單的法律效果,還應追求“法院辦案好不好”這一社會效果。因此,不能死守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不考慮社會的發展變化需求,顯然就會犯刻舟求劍的錯誤。我國法院的人、財、物上的依賴和裁判工作的獨立,有時會給政府留下一個“叛逆”的印象,認為法院不順“思路”,需要法院有應變能力,才能更好的發揮職能。一種是把社會效果庸俗化、片面化、絕對化,切忌完全游離法律精神而改變立法宗旨。《人民法院報》報道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北京豐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中,該院沒有簡單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多次與市建委、房屋土地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溝通協商,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社會資源的流失,得到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由衷感謝和稱贊,被評價為法官以實際行動踐行司法為民的創新之舉,法官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探索之舉,法官致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之舉。
再次,從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個人的“司法需求”與法治社會存在偏差。由于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社會是一個人情觀念突出的國家,有的當事人和公眾觀念沒有與時俱進,“官司一進門,兩頭都找人”,把簡單問題復雜化。法律效果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社會公眾對公正的理解卻往往基于自身的利弊和效率等方面。在對目標的合理期待失落之后,便會出現二者之間的矛盾。筆者淺顯認為,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訴訟的一審案件,當事人法律素質相對較高,追求的是依法解決,而在基層法院,當事人的素質和要求參差不齊,一旦向法院訴訟,就要法院把所有的問題都解決,法院依不告不理等法律原則解釋,當事人反認為法院推諉。法院作出了不利于當事人的裁判,當事人就可能會通過上訪或借助媒體給法院施壓,混淆視聽,引起社會對法院工作的誤解,既影響司法權威,又阻礙法治進程。
盡管兩個效果各有側重,但它們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是統一的,互為因果關系,互相包含。個案公正是建立公正社會的基礎,法律效果是社會效果的體現,法律是整個社會意識的體現,法律對個體行為的制裁和約束作用也就是整個社會對這種制裁和約束作用的一種認同。因此,實現兩個效果的統一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追求的終極目標和境界。任何一個與“兩個效果”相背離的裁判,都將是錯誤的裁判。這對法官的職責、才能和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將兩個效果有機統一,使自己所裁判的案件既能得到當事人的認可,更能得到整個社會的認同。
三、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途徑
首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法官政治素質。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樣的辦案質量。當前在政法隊伍中開展的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為我們的司法活動指明了方向。這五大理念中,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辦案人員不僅要熟練的適用法律,還要有敏銳的政治嗅覺,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法官隊伍素質狀況決定了辦案水平及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法官的責任,是根據他對法律的理解,來處理具體個案。當前,在審判工作中應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系:正確認識和處理學習基本理論和學習法律的關系,堅持用鄧小民民主與法制的理論指導實踐;正確認識和處理局部和全局的關系,堅持審判工作必須為改革服務的方向;正確認識和處理執行法律和執行政策的關系,把辦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堅實的政策基礎上;正確認識與處理執行法律與改革創新的關系,在法律范圍內,大膽探索發揮最佳法律效果的途徑和辦法;正確認識和處理執行法律和堅持黨的領導的關系,抵制地方保護主義,最終達到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其次,準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立法不能窮盡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現象,在法律規定龐雜而不系統的情形下,難免有立法不完善的地方或存在法律適用中的沖突。在法律不能窮盡的情形下,一般都有兜底條款,或者是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這需要法官運用法律和智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法律之所以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或責任,是希望法官根據情勢所需,充分地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智慧,在某一種法律狀況下從多種合法的選擇中取優棄劣,然后作出最合乎法律和情理的實體處理結果。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在遵循法定原則的基礎上盡量地考慮社情民意。在事實認定上,法官應嚴格地遵守程序規則,以程序上的公正來確保實體公正。在適用法律上,法官除了要體現法律對人和對事的平等性外,還要吃透立法的本意和目的,順應立法精神,靈活地、創造性地適用法律,以填補法律與現實之間的差距,而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在對各種合法的選擇進行取舍時,法官一定要反復推敲和掂量,看看這些選項中哪一種是最佳的,哪一種最能體現情、理、法三者的完美結合。要盡量地使裁判結果既能體現公平正義,又能飽含法官對社會和民眾的深刻理解與同情。如在民事審判中,一般應該堅持這樣的原則:當人的價值和物的價值沖突的時候,優先考慮人的價值;當生命權與人格權發生沖突的時候,優先考慮生命權;當生存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優先考慮生存權;當程序價值和實體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程序價值要大于實體上的價值;當公正與效率發生沖突時,應以公正為主等等。
再次,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司法行為。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曾說過:“人民法官是否具備優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這對確保公正司法意義重大。一名優秀的法官,不僅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深厚扎實的法律素養,而且還必須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說明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至關重要,也是法院樹立法官職業形象、實現公信力法院的一個關鍵問題。作為一名法官,一定要保持中立,淡泊名利,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不僅在上班、開庭時間保持行為規范,就是在“八小時”以外,還要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衣著禮儀,用法官在點滴小事上的公正形象,贏得社會的尊重,樹立法院司法權威。
最后,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法院的信任。司法活動及其結果本身具有的價值僅僅是構成社會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們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對現實生活的認識水平。同樣的結果,因不同的時間、地點,不同層面的人,對其評價可能有很大差別,甚至完全不同。即使是同一個社會層面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或因不同的認識,對司法的評價也會有相當大的差異。肖揚院長曾講過:在任何一個社會,當事人對個案不公都有一種本能的“放大”效應:司法公正不會成為新聞,司法不公一定會成為新聞,這說明我們的宣傳工作還不夠深入,還達不到“三貼近”的要求。要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通過審判活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職能,緊密結合審判實踐,努力做好司法宣傳工作,增加正面輿論效應,這也是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內容和職責。盡管當前法院規范辦案,某種程度上沒有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法院要通過各種途徑樹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提高法院的社會公信力。通過法院與社會各界的內外結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總之,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題,是和諧司法的需要。如果說審判是一種藝術的話,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結合起來、統一起來的藝術。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必須或力爭達到和實現的目的,這是法律的本質和內涵對我們廣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歷史課題和時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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