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正式印發
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08:28 來源:西藏自治區科技廳
近日,新修訂《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印發。《管理辦法》分為總則、管理職責、指南凝練發布、項目申報、項目評審入庫、項目出庫立項、項目實施管理、項目驗收、多元化投入和資金管理、監督與評估、附則等十一章64條。
較修訂前《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藏科發〔2019〕132號)做出調整。在適用范圍上,將西藏自治區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納入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統一管理。在管理原則上,注重協同攻關、目標導向和結果應用,從行業領域重大現實緊迫需求出發,加強事關長遠發展的戰略前瞻部署,凝練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頸和問題,協同攻關。在指南凝練方式上,注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結合,突出行業領域科技創新需求全覆蓋,行業歸口部門全程參與指南征集、凝練及論證。在項目申報上,細化項目主管部門、專業管理機構、推薦單位、承擔單位、參與單位、負責人、歸口行業部門職責,強化責任意識;細化推薦單位范圍;對項目限項數量進行調整;綜合采取“揭榜掛帥”、賽馬制、首席科學家負責制、業務單位負責制、項目群制、青年科學家項目、長周期項目等新型項目組織形式。在項目立項上,更加注重對項目申報主體的誠信審查,除形式審查環節對項目申報主體社會信用情況進行誠信審查外,立項環節開展誠信復查。在項目管理上,新增撤銷立項情形及懲戒措施;明確項目調整事項報批報備程序;取消項目“結題”驗收結論;驗收通過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2年后不再收回;重視對項目開展后評價,在驗收后3年內,對項目成果應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在項目資金管理上,強調在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引導地市、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投入;采取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等多種方式,擴大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在監督與評估上,明確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過程中各責任主體監督職責和范疇,建立公眾參與監督工作機制、信用管理機制、科技倫理監管制度、責任追究機制及檔案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