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修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為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日期: 2024年01月11日 08:43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廳
近日,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內容由8章45條增加到9章66條。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注重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重要論述的核心要義納入法條,注重把國家科技創新戰略要求納入法條,注重把寧夏近年來的科技創新實踐經驗總結上升到法規層面,對科學技術進步相關內容作了全面、具體、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強化黨對科技事業的全面領導。《條例》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將黨中央對科技創新的部署要求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精神,貫穿于修訂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進科學技術進步的職責。明確了強化科技安全保障、落實安全責任和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等規定。
二是強化區域創新和協調發展。《條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欠發達地區可以通過東西部聯動和對口支援等機制來增加科技創新力量”的重要指示精神,結合自治區創新資源短缺、創新能力不強等實際,將實施東西部科技合作長效機制的規定納入總則,增設“區域科技創新與開放合作”一章,加強東西部科技合作和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鼓勵區外人才帶項目、帶成果、帶資金來自治區創新創業,支持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在自治區設立研究開發平臺和科技成果轉化基地。支持區內科技園區和企業在創新要素集聚地區建設“飛地”研發中心、科技成果育成平臺和離岸孵化器。
三是強化基礎和應用研究。《條例》明確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完善多元化投入體系,逐步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中的比例,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的長周期支持,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規定自治區加強重點領域項目、人才、平臺、資金一體化配置,推動產學研緊密合作。統籌布局建設自治區實驗室,培育戰略科技力量。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形成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組織實施。
四是強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條例》明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賦予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科學技術中介服務的發展,明確自治區建立和推行政府購買科技公共服務制度,對促成技術交易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給予獎補,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五是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條例》明確鼓勵以企業為主導,開展面向市場和產業化應用的研究開發活動,促進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緊密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明確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規定國有企業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強度不低于全區平均水平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及負責人科技創新考核制度。
六是強化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條例》將杰出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科技創新團隊建設放在突出位置,全鏈條提升人才培養、引進、使用、保障、評價水平。明確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等,通過顧問指導、掛職兼職、項目合作、技術咨詢、特聘返聘等方式,柔性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按照規定可以到企業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并取得合法報酬,也可以離崗創新創業或者在職創辦企業,進一步激發各類科技人員創新活力。
七是強化創新保障和監督管理。《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構建財政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市場為支撐的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自治區推動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并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構建覆蓋科技型企業發展全生命周期的股權投資體系,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
《條例》是自治區支撐保障創新驅動戰略實施的一部綜合性法規。《條例》的施行,將進一步優化寧夏科技創新生態,為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高水平建設全國東西部科技合作引領區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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